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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申请

设定依据

bet官网365.com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坪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高府办发〔2015〕102号)

申请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家庭只能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以下统称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相应的住房租赁补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人子女在市辖三区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
2.在城市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中享受过还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含已签署拆迁协议的,并将安置还房和补偿款赠予子女的);
3.法院裁定或双方协议离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形成无住房,时间在五年以内的(需出示加盖办理机构印章的离婚协议);
4.原有住房出售未满五年的(因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等变故,导致住房出售且家庭确实困难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社区和街道办出具相关证明);
5.家庭拥有汽车及价值较高门面、经营性装载运输施工机械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南充城区居住的;
7.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高坪城镇户口,应年满18周岁,家庭人员之间具有法定抚养、赡养、抚养关系;
2.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属于中低收入以下的。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每年审核一次,按年度发放。补贴额按每人15平方米标准补贴,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按户籍直系亲属人口(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500元(从2016年1月1日年开始执行)。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差别化分类管理。共分为2类:低租金(最低收入家庭)、一般租金(城镇低、中等收入人群,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一般租金公租房的住户在租住过程中符合低租金公租房条件的,可以申请调整低租金公租房。不符合低租金公租房条件的,可以申请调整为一般租金公租房。
(五)申请低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无住房或面积低于人均15平米;
2.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属于最低收入(低保家庭);
3.申请人户籍必须在高坪城区3年以上,享受低保2年以上。
(六)申请一般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高坪城区常住户口(户籍迁入时间3年);
(2)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属中、低收入。
2.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高坪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2)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工作,户籍在高坪城区的;
(3)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城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属中、低收入。
3.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高坪城区有比较稳定的工作;
(2)申请人在高坪区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三年以上的;
(3)申请人在市辖三区城区无住房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向临时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以上材料。

办理流程及审核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社区受理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材料上报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同意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五)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机构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社区
办理时间:大概3个月内
联系电话:0817-3350486

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