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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劳人仲案裁字〔2017〕12号 仲裁裁决书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发布日期:2017-09-26   点击数:46

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高劳人仲案裁字〔2017〕12号

申请人:张XX,男,汉族,生于1958年,户籍南充市高坪区螺溪镇二龙桥村。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南充XXXX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医院院长。

公司住址: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北路。

委托代理人:尹XX,男,汉族,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南充XXXX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尹XX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7年2月23日到南充XXXX医院食堂工作,在2017年3月6日中午12点10分做馒头的过程中,手沾有发酵面带入面机中,造成右手手心、手背受伤。现以被申请人不承认是工伤,在受伤期间既不发全勤工资,也不给护理费、营养费、务工费。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被申请人答辩称:1.申请人受伤时间为12点40-50分左右,当时午餐结束,食堂清理。2.申请人受伤后公司及时将其送医,并支付了医疗相关费用,领导也前往看望。3.申请人于2月23日到单位,3月6日尚属试用期,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达成正式劳动关系。

审理查明:申请人张XX于2017年2月23日到被申请人南充XXXX医院有限公司食堂工作。2017年3月6日中午12点30左右,申请人右手不慎被食堂压面机绞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有关本案事实、仲裁请求的陈述,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厨房工作,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系被申请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仲裁裁决如下:

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南充XXXX医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若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